【法諮提問】
常見房仲業者為了開發某社區物件,或為了爭取銷售物件之委託權,在未獲屋主事前同意,或在不知道屋主是否有意出售物件前,即透過不詳方式私下取得屋主電話,進而直接致電屋主詢問及推銷服務,即所謂陌生開發,則房仲私下蒐集電話行為,是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房仲未獲同意私下蒐集屋主電話,是否觸犯個資法?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22年10月20日 星期四 @ 清晨6:11 0 意見
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20年6月1日 星期一 @ 凌晨1:50 0 意見
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或家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條件之一需受扶養人達「無謀生能力」情形。關於稅務機關對於該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可參考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發佈日期:2020-03-26)」一文,整理如下:
什麼是「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之效力如何?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 清晨7:02 0 意見
1、什麼是「預告登記」?
所謂預告登記係指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所為之登記,其目的在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或建物有妨礙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以保護請求權人之權益。
預告登記之「權利人」,係指前揭所欲保全請求權之權利人,而「義務人」,則為登記名義人。
有環保局人員前來住宅要求稽察空汙情況,可以拒絕嗎?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9:07 0 意見
【法諮提問】
有環保局人員前來住宅(指私人住宅),並告知是因為鄰居檢舉住宅內有排放濃煙要求稽察,可以拒絕嗎?
通常鄰居檢舉住宅有空汙情況,以鄰居在私人住宅設置宮廟、工廠、廚房油菸、吸菸等情況較為常見。(疑似吸毒氣味應已屬刑事問題,在此恕不討論)
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無論是公開場所或私人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標準。並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人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命公私人場所提供有關資料。如果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規定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並再次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即時新聞分析:新版預售屋契約 雨遮、屋簷不登記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 凌晨1:49 0 意見
新版預售屋契約 雨遮、屋簷不登記
2018-03-18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因應雨遮及屋簷不計價、不登記新制上路,內政部地政司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部分,加註二○一八年以後申請建照案,屋簷與雨遮不辦理測繪與登記;除了主建物、附屬建物之外,共有部分增列自行增設停車位欄目、且總面積須逐項填載明確;接通自來水、電力、預售屋基地範圍內天然氣管線等費用,應由賣方負擔。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買賣價格,也不得在合約內註明天然氣瓦斯管線費與其他相關費用須由買方負擔。
瑞普萊坊市場研究部總監黃舒衛表示,實坪制或內政部擬實施的主建物加陽台當成房屋單價計算分母的「類實坪制」,首先是為了接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新規定的屋簷及雨遮不計價、不計坪,也是為了回應虛坪灌入房價的問題。
現行計價「一國三制」 易造成混淆
他指出,批評者一直認為,會出現不同完工登記時間產生不同計算標準,出現「計坪計價」、「計坪不計價」、「不計坪不計價」的一國三制問題;以這個案例來看,即便同一個建案,但價格可任意拆算又不加備註,的確容易產生混淆。
黃舒衛指出,以往實價登錄價格,爭議最多的就是用車位面積、型式、價格之間的差異,可操作出不同的單價,但影響幅度有限;如果連建物面積怎麼拆、公設加不加、車位車道可不可以分別計價等,都是自由心證,難免造成市場資訊混亂,甚至被有心人利用。
黃舒衛又表示,要接軌國際習慣,首先是要先制度化統一過去的計算標準,或以增加備註資訊的方式揭露拆算方式。
因應雨遮及屋簷不計價、不登記新制上路,內政部地政司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圖為俗稱「天溝」的雨遮溝槽。 (資料照,記者周彥妤攝)
蘋果專欄:租屋想提前解約 得考慮這幾件事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 上午8:24 0 意見
【不具名讀者問】
現住房屋為租賃,簽約3年,已住滿2年,如今有自住房屋,不再續租,於一個多月前,以通訊軟體通知房東解約日,房東要求依約需住滿3年。請問,可以解約嗎?如何做?押金扣除修膳及水電費,剩餘押金可返還給房客嗎?租金可申報扣稅嗎?過去沒有申報扣稅,現在要如何申報減免稅務?
關於讀者可否提前終止租約,需先檢視雙方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無約定可提前終止租約,如雙方有約定者,即使租約未到期,讀者仍可按此約定提前終止,這是契約賦予房客的權利,房東不可以拒絕。
如果租約沒有約定可提前終止租約,原則上無論是讀者或房東,依約皆有權利及義務租滿3年,讀者有權利住滿3年,房東不得違約趕人,但房客也有義務住滿3年,縱然讀者通知房東不再續約,除非房東同意終止,否則在最後一年的租約存續期間內,仍有義務支付這一年的租金。
在司法實務上,有認為如房客願意賠償房東「相當程度損害」,縱然雙方租賃契約沒有約定提前終止條款,仍允許房客提前終止。但「相當程度損害」如何認定,通常是爭議所在,有待協商至雙方均可接受之賠償金額,方能解約。
對此,需注意106年1月1日生效的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雙方同意可提前終止租約,房客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最高僅能以一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終止租約的損害賠償。
本案中,如讀者欲於2月1日終止租約,則需於1月1日通知房東,雙方租約於2月1日終止後,讀者需再給付房東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建議得以此規範作為雙方協商「相當程度損害」的參考。
讀者提到的押金,一般稱為「押租金」,主要是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一般而言,押租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在扣抵房客積欠的租金、水、電、瓦斯費用及房屋修繕等費用後,無息全額返還房客,在本案中也可作為抵扣提前終止租約的損害賠償金。
關於租金申報扣稅問題,每個人的報稅條件不同,對此無法妥適回答。但報稅本就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金報稅是房客應有之權利,房東不得限制,讀者只要合於報稅相關規定,即可自行申報。
但需注意,如讀者原先綜所稅是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則在國稅局核定之後,便不得再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申請更正。此外也需檢視租約雙方對此部份有無特別規定,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王吟芳/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連結:【租屋想提前解約 得考慮這幾件事】
編者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主管機關認定、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另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蘋果專欄:火災延燒鄰宅 賠償財損可扣折舊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 上午8:22 0 意見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因隔壁火災延燒導致一樓車庫和客廳受損,我家要求他們恢復原狀,他們卻認為折舊問題未談妥,因而暫停修繕我家,卻繼續修繕他們的家,甚至打掉部分共用壁(在他家那一側)想同時增加樑柱,讓他家二樓陽台往外擴建。請問,恢復原狀,何來折舊問題?因經高溫火燒過,他們可未經鑑定先自行增修?
關於火災延燒導致鄰房財產受損的情形,依《民法》規定,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或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如果有財物毀損,則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在本案中,因鄰居火災延燒導致財產損失應個別估算,如家具、電器等財物燒毀,因為通常是以新物賠償代替舊物,原則上賠償需扣除折舊。
又如車庫及客廳等建築物遭受火害部分,讀者可鑑定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是否受有影響,並可請求鄰居修繕建築物回復原狀,通常可以修繕費用作為損害估定標準,但修繕範圍需以必要為限,又修理材料如果是以新品代舊品時,此部分的費用仍需扣除折舊來計算損害額度。
關於共同壁拆除問題,首先須檢視雙方事前有無簽訂《共同壁使用協議書》,如果雙方間沒有簽立類似協議書,原則上需視地權或專有範圍而定,通常以牆體中心為基準,但鄰居的施工仍需以不危害建築物結構安全為限制,這方面可請專業技師鑑定,以確保共同壁施工後的安全性。
關於鄰居增加樑柱或擴建部分,建議讀者向各縣市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如果經查明屬於違章部分,則可向各縣市的拆除大隊舉報違章建築處置。(王吟芳/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連結:【火災延燒鄰宅 賠償財損可扣折舊】
編者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主管機關認定、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另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