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20年6月1日 星期一 @ 凌晨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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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或家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條件之一需受扶養人達「無謀生能力」情形。關於稅務機關對於該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可參考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發佈日期:2020-03-26)」一文,整理如下:

1、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其一條件: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2、或者,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其一條件,也屬於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範圍:


  1.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8年度為新臺幣17.5萬元)。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若納稅義務人有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親屬,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符合規定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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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編者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主管機關認定、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另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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