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諮提問】
有環保局人員前來住宅(指私人住宅),並告知是因為鄰居檢舉住宅內有排放濃煙要求稽察,可以拒絕嗎?
通常鄰居檢舉住宅有空汙情況,以鄰居在私人住宅設置宮廟、工廠、廚房油菸、吸菸等情況較為常見。(疑似吸毒氣味應已屬刑事問題,在此恕不討論)
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無論是公開場所或私人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標準。並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人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命公私人場所提供有關資料。如果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規定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並再次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綜上說明,首先,應檢視並盡量查證前來人員證件,攜帶的證明文件是否合法,再者,需詢問前來檢查或鑑定的原因、範圍、標準及方法等問題,雖說民眾若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人員通常上為避免孳生衝突,不會強行進入,但民眾可能會有遭主管機關罰鍰並再次強制檢查、鑑定的問題。不可不慎。因此本所建議讀者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並依照個案情況配合人員的檢查、鑑定,並配合改善空汙排放情況,將遭空汙法裁罰風險降到最低。方屬妥適。
【相關條文】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43條第1、3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69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行政執行法第40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相關函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0990003744號函
主旨: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標準。另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他財物。以及依同法第4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規定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依同法第69條規定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三、因排放管道主要係藉由管道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導引至大氣排放,以確實利用大氣擴散及涵容自淨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之設施,倘貴轄公私場所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使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方式,應確認其設置開孔之必要性並經貴局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孔,否則其應妥善作好密封工作,避免發生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行為,倘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又倘於環保機關執行排管道空氣污染物稽查採樣作業時,該排放口未做好密封,致吸入空氣稀釋空氣污染物,則視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機關檢查或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規定處分,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四、另倘其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增開孔,與許可證記載操作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經審查通過,始得使用。
編者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主管機關認定、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另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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