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因隔壁火災延燒導致一樓車庫和客廳受損,我家要求他們恢復原狀,他們卻認為折舊問題未談妥,因而暫停修繕我家,卻繼續修繕他們的家,甚至打掉部分共用壁(在他家那一側)想同時增加樑柱,讓他家二樓陽台往外擴建。請問,恢復原狀,何來折舊問題?因經高溫火燒過,他們可未經鑑定先自行增修?
關於火災延燒導致鄰房財產受損的情形,依《民法》規定,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或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如果有財物毀損,則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在本案中,因鄰居火災延燒導致財產損失應個別估算,如家具、電器等財物燒毀,因為通常是以新物賠償代替舊物,原則上賠償需扣除折舊。
又如車庫及客廳等建築物遭受火害部分,讀者可鑑定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是否受有影響,並可請求鄰居修繕建築物回復原狀,通常可以修繕費用作為損害估定標準,但修繕範圍需以必要為限,又修理材料如果是以新品代舊品時,此部分的費用仍需扣除折舊來計算損害額度。
關於共同壁拆除問題,首先須檢視雙方事前有無簽訂《共同壁使用協議書》,如果雙方間沒有簽立類似協議書,原則上需視地權或專有範圍而定,通常以牆體中心為基準,但鄰居的施工仍需以不危害建築物結構安全為限制,這方面可請專業技師鑑定,以確保共同壁施工後的安全性。
關於鄰居增加樑柱或擴建部分,建議讀者向各縣市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如果經查明屬於違章部分,則可向各縣市的拆除大隊舉報違章建築處置。(王吟芳/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連結:【火災延燒鄰宅 賠償財損可扣折舊】
編者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主管機關認定、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另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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