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Posted By 周昕毅律師 / 2020年6月1日 星期一 @ 凌晨1:50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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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或家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條件之一需受扶養人達「無謀生能力」情形。關於稅務機關對於該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可參考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發佈日期:2020-03-26)」一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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